明确了!提前发工资!涉及延迟发放风险、工资发放须知等……
这篇文章用友软件就带着大家了解“企业工资管理”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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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薪日,能看出公司实力吗?
发薪日能看出一家公司“实力”如何吗?“职场江湖”中流传着这样一个靠发薪日辨别公司的方法:
10号之前发工资:多为上市公司、外贸公司、高科技公司、国企。福利待遇好、准时发放工资,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
10号-15号发工资: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制度健全的、效益好的、注重管理的公司。企业流动资金充足稳定。
15号以后发工资: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人员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无固定休息日和福利。
无固定时间:多为不靠谱公司。甚至离职也不能按时结算,社保基本福利也未必有保障。
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完全准确,几号发工资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的好坏。
因为工资需要花时间统计和核算,越大的公司,工资核算量就越大,所以企业普遍的做法是15号发上月的工资。还有些需要计算绩效或销售提成的公司,会选择分两次发放工资。除此之外,部分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让资金的流转更快,选择更晚发工资。
02
延迟发工资,你怎么看?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有很多企业管理者看到这个案例会疑惑,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这里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在全国范围内,法律也仅规定了工资至少需每月支付一次。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每个地区在此基础上,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细的工资支付条例。来看看本案所在地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有没有回旋余地呢?
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03
这五种发工资的方式,有风险!
企业给员工发工资还违法?是什么情况?
1.单位不发工资条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2.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也有些企业,长期用现金的方式给员工发放薪资,不用企业的对公账户来给员工发放薪资,这样操作涉税风险极大,被查到之后,是会被重罚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 多发工资不缴纳社保
求职过程中,有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少数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部分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4. 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此外,还有的企业有上班迟到扣工资、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任性规定。
事实上,国务院曾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随意设立罚款条款。
5. 大量个税零申报
长期零申报个税且与财务报表数据和社保申报数据不一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纳税行为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成为评估核查对象。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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